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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以案释法】保护生态资源,对电鱼说“不”
时间:2024-03-29  作者:撰稿:李志雪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提升司法公信力,保证不起诉决定的公正性,2024年3月28日,华宁县人民检察院就一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主办检察官张青松主持,邀请了听证员和侦查人员参加。

案情回顾:2023年5月25日13时许,普某某兄弟二人在华宁县华溪镇华溪社区型本典村曲江河河段沙场下方河中,使用电捕鱼器非法捕捞鱼类2公斤,被华宁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

检察官认为:普某某兄弟二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因而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移送渔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此次听证会,听证员听取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依据介绍后,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在案件的处理上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发表了同意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听证意见。普某某二人表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在以后的生活中不会再犯,并会以此为戒劝告身边人遵守法律法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业农村部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一)在禁渔期内,除垂钓外,禁止任何形式的捕捞活动。(二)全年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全县水域内实施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三)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检察官提醒】

电鱼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损害生物多样性,电鱼是高危行为,电鱼器使用不当或者漏电,会给自身和他人带来生命危险,切莫因贪口腹之欲,而因小失大。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迟天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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