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杯酒下肚,有人看见快意江湖,有人听见心跳如鼓,却鲜少有人看清:酒精从不赐予自由,它只是暂时麻痹了敬畏......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华宁县某街道路口处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测,杨某某呼出的气体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后杨某某在提取血液样本前逃逸,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
经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审查后认为,杨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符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一)项从重情节,应当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并判处相应的刑罚。
【检察官提醒】
“醉驾入刑”本已是对生命的郑重警示,但总有人试图在法网的边缘游走。有人借口“就开几小米”,有人盘算“小路没交警”,本案中的杨某某则是在查处现场耍起“三十六计”。殊不知,当逃避抽血检测的瞬间,案件性质已“自动升级”。那些自以为能靠小聪明逃脱法律制裁的人,最终都成为了法治教育的典型案例。
深夜代驾的软件随时待命,出租车的顶灯彻夜明亮,这个时代早已为酒后归家备好了万全之策,真正让人坠入深渊的,从来不是酒精本身,而是那颗怀揣侥幸的心。当指尖转动车钥匙的瞬间,赌上的不仅是罚款与扣分,更是人生的轨迹、家庭的完整、以及法律对生命最庄严的守护。那些用自由换来的“省事”,终将成为生命中最昂贵的代价。
此刻,或许你正与好友举杯言欢,请将车钥匙与酒杯并排摆放。请记住,每一盏路灯下都有晚归的打工者;每一个路口,都站着别人的一生;每一次逃避,都在透支自己的未来;方向盘的每一次偏移,碾碎的可能是一个家庭的星光。真正的成熟不是酒后也能驱车平安到家,而是清醒的选择不上那致命的驾驶座。若你已涉醉驾,请保持最后的体面——配合检测、直面错误,给自己留一份改过自新的余地,请相信,配合检测的勇气,远比逃逸的侥幸更接近自由。
让我们从每一次出行做起,摈弃酒驾恶习,在平安大道上稳步前行,守护生活的美好,拥抱稳稳的幸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
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