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华检动态     公示公告     检务公开     检务指南
当前位置:首页>>华检动态
【普法强基·以案释法】今日“醉”上加罪,明日“捕”容置疑
时间:2025-04-28  作者:撰文:马欣雨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普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超车时,与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取保候审期间普某某再次饮酒驾驶正三轮摩托车与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两次送检的普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分别为171.14mg/100ml、169.80mg/100ml,已达醉酒。经交警部门认定,普某某均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3年11月,佟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24年9月,佟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且饮酒后,驾驶无证三轮载货摩托车与路边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送检的佟某血样中乙醇含量高达392.22mg/100ml,已达醉酒。经交警部门认定,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普某某、佟某经我院多次传唤、通知,拒不到案,且出现无法联系的情况,行为已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依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普某某、佟某。最终,二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华宁县人民法院判处相应刑罚,二人服判未上诉。

检察官提醒

又双叒是他,一而再触碰酒驾“高压线”,屡醉不改必严惩!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因醉酒驾驶被查处过的车辆驾驶人,通常都会痛定思痛、引以为戒,但总有个别人心存侥幸,不断挑战法律底线,最终只能“醉”上加罪。行为人二次酒驾,明知违法仍再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拒不到案,主观恶性明显。酒驾醉驾既是对自身安全的忽视,也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安全驾驶容不得半点“醉意”,切勿对酒后驾驶抱有侥幸心理,请广大驾驶人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别让酒驾毁了你的“往后余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十三)项: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第(十四)项: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覃建国
检察长信箱
12309检察服务中心
法律咨询电话
律师联系平台
案件信息公开网
华宁检察官方微信
华宁检察官方微博
华宁检察今日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