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主动融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持续深化“枫桥经验”检察实践。在办理故意伤害类案件时,以“如我在诉”的心态,做群众的贴心人,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有机融通法、理、情,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 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本系同村村民并且均年事已高,因一误会积怨已久。2024年10月,两人于田间小路相遇后互有口角,遂发生扯打,导致李某乙轻伤二级。案件受理审查起诉后,为解开双方长久以来的心结,承办检察官赶赴当事双方所在乡镇,会同当地派出所民警分别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促膝长谈,讲清法律依据的同时找准双方“心结”,努力疏导双方的“敌对”情绪。经过努力,李某甲主动道歉并愿意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李某乙出具谅解书,双方握手言和。
结合本案李某甲自首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华宁县人民检察院拟对李某甲作相对不起诉。承办检察官依法召开对李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的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法律援助律师、侦查机关对本案拟不起诉的理由、依据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真诚向被害人道歉,侦查机关、听证员、被害人均表示对李某甲做不起诉决定无异议。
华宁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职、主动作为,在办案中充分考虑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既让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也让被害人的合理诉求得到回应,用实际行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办案中更加注重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注重以公开促公平、以听证赢公信,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华宁、法治华宁贡献检察力量。